④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⑤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人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四)对基金销售费用的规范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认(申)购费费率不得超过认(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人基金财产。
3、可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按 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二、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监管及内部管理
(一)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1、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
2、基金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人员还需具备两年的工作经验
执业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其执业注册登记
3、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2005年3月25日
记录内容: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管【禁止性情形】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执业守则的人员及行为,所在机构应予以相应处分,并将处分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按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四)基金销售人员的内部管理
1、基金销售人员的组织管理。优化组织结构;薪酬计划、培训计划、监督机制
2、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监督。
基金销售人员要诚实守信,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3、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
⑴专业知识培训。⑵销售技能培训。⑶法律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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