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QDII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一、QDII基金的募集程序
(一)QDII基金的募集程序
主要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申购及审核、QDII基金产品的申请及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基金份额发售、备案和合同生效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⑴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或等值外汇资产。
⑵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⑶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⑷近3内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⑸其他。
批准,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QDII基金产品的申请及核准。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4、基金份额发售。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文件。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5、合同生效。
⑴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⑵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⑶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⑷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二)QDII基金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募集程序的区别
1、QDII基金募集首先需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该资格获批后还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而一般的开放式基金不用申请。
2、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QDII基金,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投资者风险提示函;⑵投资者教育相关材料;
⑶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等文件。
⑷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等文件。
3、QDII基金除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二、QDII基金的交易
(一)QDII基金的认购
已发行的华夏全球、南方全球、上头亚太、华安国际、工银全球、银华全球基金认购费率为1.5%;嘉实海外、华宝海外、海富通海海外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2%,并且随着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二)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网点。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证交所的交易日 9:30~11:30和13:00~15:00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⑴“未知价”原则 ⑵“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⑶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三)QDII基金交易与一般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区别
1、币种。一般情况下,QDII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如基金资产规模不可超出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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