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二)有利于投资的价值判断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四)有利于防止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根本、重要 2、准确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及时性原则 5、公平披露原则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2、易解性原则 3、易得性原则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存续期~: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披露时间一般是可以事先预见的。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五、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国家法律:2004.6.1《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原则、主要文件、禁止行为)
部门规章:2004.7.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义务人细化、披露时间和方式及事务管理)
规范性文件:“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自律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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