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业务
管理人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①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材料。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网址上
②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③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④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登载
⑤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⑥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全文;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
⑦当发生重大影响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地方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前送基金上市的证交所审核
⑧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及上市的证交所。
⑨管理人召集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召开后,应将大会决定的事项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⑩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主要: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①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②对管理人编制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盖章确认。
③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④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地方证监局备案
⑤管理人召集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召开后,应将大会决定的事项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⑥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自行召集
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召开后,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履行披露义务的,召集大会的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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