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宜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称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所谓工作日,指的是基金管理人正常办理业务的工作日,通常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为工作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及申购、赎回日的具体工作时间都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现行的《开放式证券投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确定每周至少有一天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为了方便投资人,维护投资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事宜。本法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到在以后的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品种,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不必每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因此,本条在要求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同时,规定基金合同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cxjun23 评论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