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的规定。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这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都较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是知识、资金和信息密集的行业,也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人员和活动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依法规范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又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人员和活动实行有效、公正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私利。也就是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的行为,同时,应当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既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的监督,也包括外部的监督,如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其他法定机构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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