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 本条是对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调查、检查的义务的规定。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检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和检查,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指令交易记录、登记结算记录、对账记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分账管理情况、申购赎回情况、信息披露等等,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拒绝和阻碍,也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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