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会了解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各种情况。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某项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违法行为时,发现其中有涉嫌犯罪的情节,就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到有关的司法机关,由有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例如,涉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依据法律的规定立案侦查,对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其目的在于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证券投资基金违法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有关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而绝不能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罚代刑,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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