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所谓被监管的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股东、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托管、管理、上市交易、申购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有关,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上述所有这些机构,都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兼职的机构。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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