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4章就基金的募集专章作了规定。本法相关条文还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共8类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价额。本条规定的情况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是一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投资基金从产生到发展也只有几年时间,不对基金行业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势必造成混乱,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应进行罚款处理,处罚金额是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cxjun23 评论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