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考务组织工作】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本办法所称考务工作是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报名、考区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考场监督、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
第十九条 【考务委托及其工作监督】协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会应加强对委托的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保障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试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考场规则及设置】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场规则。考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职责】主考、监考、巡考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信息】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交纳报名费。报考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及有效身份证件】报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考试服务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协会。
因系统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考试服务机构报协会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组织重新考试。
第二十五条 【成绩公布与查询】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异议】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报名条件处理】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四)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二)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四)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其行为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异议】协会对参加考试人员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告知其所受的处分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基金从业人员存在第三十条情形的,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的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协会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保密义务及违规行为处理】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来源: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zlj 评论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