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指导监督机构】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职责】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
(六)组织命题工作;
(七)组织考务工作;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十)建立考试信息系统;
(十一)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十二)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考试大纲、预决算批准】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执行。
第三章 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报考条件】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考试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禁止报考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考试科目构成】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及资格注册申请期限】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条 【考试信息系统及考务信息发布】协会应建立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过程、考试成绩、考试现场采集照片、违纪违规信息等。
考务信息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四章命题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原则与目的】考试命题应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树立从业资格考试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 【命题方式】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
协会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组织专家命题。协会也可采取社会征题的方式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
第十三条 【命题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命题委员会由监管部门、行业公司、中介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负责确定试题题库的架构设计,命题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试题入库与维护】命题委员会专家对入库前收集的考试题目采用集中审题方式,进行三轮审核,组建考试题库。题库管理人员要不断对题库进行报考维护和更新,持续完善题库建设,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以适应行业新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考试试卷】命题委员会综合考虑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试卷,同时生成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组成试卷后,命题委员会审题专家依据设定的组卷模板对试卷进行整体审核。
考试试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考试试卷的保存和传输应当遵守国家和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保密义务】命题人员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协会有关保密规定。命题人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以及参与编写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违反处理】命题人员有违反协会从业资格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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