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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条件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8日   【天天233网校,天天进步大!】  

  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 132号),明确了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从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适当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调行为监管和责任追究。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资产规模以及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事项,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132号文是对新基金法上述规定的落实和部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认为,与之前参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国务院批复有三个较为明显的变化:一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权,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非主要股东,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对股东组织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会计年度,为各类主体进入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条件和机会。三是从消极条件方面,提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防止不良机构和个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落实国函[2013] 132号文,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基金行业,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近期,证监会将结合前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修改完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具体细化落实相关规定,推动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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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ldy  评论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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