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答:
(1)合同总价为8000×200=160.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160.O0×20%=32.00万元。(2)合同总价的30%为160.O0×30%=48.O0万元。
7月份累计工程款为1200×200=24万元,未达到合同总价的30%。8月份累计工程款为2900×200=58万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30%。根据付款条款第(4)条,工程预付款从9月份开始扣除。
9、10、11月份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32.00/3=10.67万元。
(3)11月份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100m3,超过工程估算量(8100-8000)/8000=1.25%<10%,故不予调价;12月份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900m3,超过工程估算量(8900-8000)/8000=11.25%,因此对超出部分8900~8000×(1+10%)=100m3进行调价。
12月底监理单位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700×200+100×200×0.9)×(1-5%)=1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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