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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20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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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是工程成本核算的步,这是由费用和成本的关系决定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成本核算时所选择的施工生产费用的归集产品,即工程成本
的承担者。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粗,把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大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就不能反映独立施工的各个单项工
程或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水平,不利于分析和考核工程成本的升降情况;反之,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细,就会出现许多间接费用需要分摊,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工程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能保证正确、及时地计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根据承包工程的规模大小、结构类型、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的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施工图预算,再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甲方(建设单位等发包单位)就所承接的每一建设施工项目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因此,建造(施工)合同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不仅便于将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工程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以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也有利于核算、分析和考核施工合同的成本降低或超支情况。但是,实际中,每一个工程项目规模、施工周期等各不相同,且在同一个建造项目中,施工合同形式、承包范围、合同关系等也可以有不同的内容,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成本核算目的和要求,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单项建造(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对合同分立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对合同合并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有关建造(施工)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内容,参见本书1z102032
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工程开工以前确定,且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相互混淆。施工企业所有反映工程成本费用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填写清楚,以便于准确地归集和分配施工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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