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范围

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通过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还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业务。拥有一级建造师还有需要诱人的岗位,如在大型国企施工企业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经理等;房地产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并且一级建造师还是应聘大型企业管理层的敲门砖。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的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大中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进行担任。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