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考试用书第2章内容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这部分在2010年考试用书中主要分布在1Z301040 建筑法及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1版 | 2010版 |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1 施工许可制度 |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1L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2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
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 注册管理 |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2 执业管理 |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2 执业管理 1Z301014监督管理 |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二章 新旧考试用书第2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新增内容
1、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新增目: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新增目: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新增目: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11新增知识点: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开工报告的不同
1Z302012新增知识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1Z302013新增知识点:中止施工的解释
2、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新增目: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1新增知识点: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1Z302022新增知识点: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新增目: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新增目: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新增目: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2新增知识点:建造师考试的相关内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与审批;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4新增知识点: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Z302035新增知识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2011年版扩展内容知识点
1Z302014扩展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1扩展知识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1Z302021扩展知识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
1Z302024扩展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3扩展知识点: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三)2011年版删除部分
删除目:1L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删除目:1Z301044 工程发包制度
删除目:1Z301047 工程监理制度
1Z301042删除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1Z301043删除内容: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1Z301045删除内容: 工程承包制度中禁止转包
1Z301012删除内容:受聘单位的变更
1Z301014删除内容: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四)2011年版变化内容
1Z301041变化内容: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5种变为2种(去掉2、4、5,第5条军用房屋建筑单独成条,改为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1Z302034变化内容:
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由原来9项变为13项
②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由原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5种措施减少为4种,去掉原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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