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 2010年 |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 1Z3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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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1Z3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
第八章 新旧考试用书第7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内容:
1、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中
1Z308011新增知识点:
(1)民事纠纷特点;
(2)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特征;
(3)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介绍
1Z308012新增知识点:
(1)仲裁的第六个特点:“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新增目 :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2、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中
1Z308021新增知识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Z308022 新增知识点:
(1)“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2)“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3)“第三人”的概念
1Z308023新增知识点:
(1)举证期限的详细规定
新增目: 1Z30802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Z308025新增知识点:
(1)“起诉状中最好写明案由”的内容;
(2)“诉讼文书的6种送达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Z308026新增知识点:
(1)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四种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
(5)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该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6)被执行人提供书面报告的具体形式
(7)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8)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9)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向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1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1Z308030 仲裁制度中
新增知识点: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Z308031新增知识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内容
(2)仲裁协议各项内容的解释
1Z308032新增知识点:
(1)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Z308033新增知识点:
(1)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2)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书的效力”中新增“仲裁裁决在所有《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1Z308034新增知识点:
(1)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的3个特点
1Z308035新增知识点: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新增目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4、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中
1Z308041新增知识点:
(1)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2)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3)行政调解的两种形式
(4)专业机构调解
新增目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5、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中
新增知识点:“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附带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依法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允许经行政诉讼裁判生效后就同一行政纠纷再提行政复议。”
1Z308051新增知识点:
(1)行政复议的范围新增第六点
(2)“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中新增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Z308052新增知识点: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申请行政复议,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Z308053新增知识点:
(1)行政诉讼管辖
1Z308054新增知识点
(1)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增加了第五和第六种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新增目:1Z308055 侵权的赔偿责任
(二)2011年版本第8章中删除内容:
1、删除目: 2010版1Z3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三)2011年版本中第8章扩展内容:
1、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更为全面
2、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作为单独的一节,较旧大纲全面
3、1Z308030 仲裁制度 增加一目,内容较旧版详尽
4、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增加一目,内容更加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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