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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值服务(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2日

  1Z307034 熟悉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熟悉并理解上述内容的法律规定。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 掌握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重点解析:

  掌握进行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哪些单位。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Z307042 掌握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重点解析:

  1、应记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掌握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Z307043 熟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解析:

  注意数据。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重点解析:

  掌握上述数据,熟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熟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重点解析:

  熟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时间的数据。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重点解析:

  应熟悉上述规定,并注意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对质量验收的条件和组织了解即可,重点掌握验收的程序,对于注意事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了解。

  1Z307044 掌握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重点解析:

  对竣工结算方式、审查期限、价款结算、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应重点掌握,其中的数据要牢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重点解析:

  对各方责任的处理方式要掌握。其中,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要掌握。

  1Z307045 熟悉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重点解析:

  对于各部分内容的数据、备案要提交的文件要熟悉。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 掌握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重点解析:

  对于本条内容要很好理解,主要掌握:

  1、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2、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或由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另行达成约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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