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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四次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5日

  水利部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新规定吗?

  答:有新规定。考试用书第241页,1F420068熟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全部内容改为以下: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审查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精神,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要求有:

  1.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3.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4.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5.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能力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7.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8.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9.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10.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11.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1)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2)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3)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12.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13.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其中,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14.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2)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16.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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