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索赔程序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二)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
l.总述部分
2.论证部分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七、提高施工索赔成功的方法
八、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是对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反驳。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人也可以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通常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反索赔。
(二)建设工程反素赔的特点
(三)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反索赔的内容
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拖延工期反索赔;保留金的反索赔;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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