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提供哪些工程量
应该说明,面对一个实际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前,应|考试-大|首先判别哪些工程量是属于“既定”性质的、哪些工程量是属于“不确定”性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能提供全部的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的数量。
(一)与清单计价规范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的附录A、B、C、D、E,是编制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依据。附录表列“项目名称”栏下的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均应提供。例如:
1、附录A:表A.3.1中的砖基础工程量;
2、附录B:表B.1.1中的现浇水磨石楼面、块料楼面工程量;
3、附录C:表C.1.11中的加热炉工程量、表C.6.1中的低压有缝钢管工程量;
4、附录D:表D.2.1中的排水沟工程量、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量。
(二)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是投标者对清单项目计价时所需综合的内容。对“组价内容”中的分项工程,应按这样的原则处理:
1、清单项目的名称一般是“组价内容”中的主体项目名称。由主体项目所带动的其他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组价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例如:(1)附录A:表A.3.1中由砖基础带动的垫层、防潮层工程量;(2)附录B:表B.1.1中由现浇水磨石楼面、块料楼面所带动的垫层、防水层等工程量;(3)附录C:表C.1.11中,由加热炉所带动的内衬砌筑、炉体结构及设备油漆工程量;表C.6.1中由低压有缝钢管所带动的除锈、刷油等的工程量;(4)附录D:表D.2.1中,主排水沟所带动的垫层、抹面、盖板工程量;由水泥混凝土路面所带动的伸缝、缩缝、嵌缝、养生等工程量。
2、另一类是工程量具有“不确定”性质的“组价项目”,清单不提供。这些工程量有两种情况:(1)已包含在现行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里。(2)在现行定额中单独列项、自成子目。如金属构件、混凝土构件的场外运输等等。
3、有关问题的说明:(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遵循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原则;(2)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对清单项目开列的“组价内容”,是按一般情况考虑的。具体工程应具体对待,可按清单计价规范开列“组价内容”的基本思路,在原基础上适当增减。(3)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者可按工程需要作相应补充,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组价内容”中主体项目以外的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量,其计算规则,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由地区编制的消耗量定额对企业定额做出统一的示范。(5)消耗量定额应由造价主管部门编制,编制依据为国家基础定额。它是招标单位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定额。(6)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说明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相应金额。
(三)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的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的后果
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里,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考试-大|分项工程,其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而由投标者自己确定,将存在下列情况:
1、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完全一致。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困难的。
2、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有差异、甚至较大的差异。这部分差异的工程量引起的投标报价的差异,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利于合理评标。
3、易引起“故意少算工程量”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
清单计价规范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最应注意的是项目编码设置。
1、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第十至十二位为同一“项目名称”下不同清单项目的顺序码。
2、“组价内容”中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是附属于清单项目、构成清单项目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最好不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建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基础上,增设“工程内容及数量”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