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1)现金
1)现金及其特点
我国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它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的零星开支,可以随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务,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用现金直接办理经济业务的货币收支行为,称为现金核算。由于现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普遍的可接受性、收支频繁、最容易发生意外和损失等特点,为了严格控制现金,保证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现金,保护现金的安全完整,防止现金的丢失、被盗以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不积压多余的现金,加强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与核算。
2)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日常收支的管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超额存放现金。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②企业日常零皇开支所需要的现金,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限额,一般为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数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③企业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④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⑤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
4)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①企业库存现金收支与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经管现金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的账簿登记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②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企业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③企业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现金的安全负责。
④企业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⑤企业支付现金,可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未经银行批准,严禁坐支现金。
⑥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调换,不得一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任何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企业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停止对货币资金支付“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⑦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