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竣工验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谁去组织?组织几方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①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双方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③形成资料(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2、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①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双方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③形成资料(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3、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①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五方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
③形成资料(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4、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①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报批(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
③五方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
④形成资料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5.1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合格规定:
①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应检验合格
②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检查记录
5.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规定:
①所含检验批均应检验合格
②具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5.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规定:
①所含分项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④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5.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规定:
①所含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①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以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应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调文件进行验收
⑤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7、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8、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的内容:
8.1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和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和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材料选用及设防要求
8.2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②密封防水处理部位
③细部做法
④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⑤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
9、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9.1检验批验收:
①检验批量: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合格条件:
⑴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⑵主控项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⑶一般项目应满足抽查样本80%以上应符合一般项目的规定,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四、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质量重大事故
①一般质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⑵造成永久性的质量缺陷
②严重质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⑴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⑵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
③重大质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⑴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⑵工程倒塌或报废
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2、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取高者)
⑴死亡30人以上
⑵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取高者)
⑴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⑵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取高者)
⑴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⑵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⑶重伤20人以上
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取高者)
⑴死亡2人以下
⑵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⑶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