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要求:
(1)场外交通道路的引人与场内布置。一般大型工业企业都有永久性铁路建筑,可提前修建为工程服务,但应恰当确定起点和进场位置,考虑转弯半径和坡度限制,有利于施工场地的利用。当采用公路运输时,公路应与加工厂、仓库的位置结合布置,与场外道路连接,符合标准要求。当采用水路运输时,卸货码头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2 .5 m,江河距工地较近时,可在码头附近布置主要加工厂和仓库。
(2)仓库的布置。一般应接近使用地点,其纵向宜与交通路线平行,装卸时间长的仓库应远离路边。
(3)加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置。总的指导思想是应使材料和构件的运输量小,有关联的加工厂适当集中。
(4)内部运输道路的布置:提前修建永久性道路的路基和简单路面为施工服务;临时道路要把仓库、加工厂、堆场和施工点贯穿起来。按货运量大小设计双行环行干道或单行支线,道路末端要设置回车场。路面一般为土路、砂石路或礁碴路。尽量避免临时道路与铁路、塔轨文叉,若必须交叉,其交叉角宜为直角,至少应大于30度。
(5)临时房屋的布置:尽可能利用已建永久性房屋为施工服务,不足时再修建临时房屋。临时房屋应尽量利用活动房屋。
全工地行政管理用房宜设在全工地人口处。工人用的生活福利设施,如商店、俱乐部等,宜设在工人较集中的地方,或设在工人出人必经之处。
工人宿舍一般宜设在场外,并避免设在低洼潮湿地及有烟尘不利于健康的地方。
食堂宜布置在生活区,也可视条件设在工地与生活区之间。
(6)临时水电管网和其他动力设施的布置:尽量利用已有的和提前修建的永久铁路。
临时总变电部应设在高压线进入工地处,避免高压线穿过工地。
临时水池、水塔应设在用水中心和地势较高处。管网一般沿道路布置,供电线路应避免与其他管道设在同一侧。主要供水、供电管线采用环状,孤立点可设枝状。
管线穿过道路处均要套以铁管,一般电线用φ51-φ76管,电缆用φ102管,并埋人地下0 .6m处。
过冬的临时水管必须埋在冰冻线以下或采取保温措施。
排水沟沿道路布置,纵坡不小于0.2%,通过道路处须设涵管,在山地建设时应有防洪设施。
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距拟建房屋不小于5m,不大于25m,据路边不大于2m。各种管道间距应符合规定要求。
八、组织协调实务
58.项目经理部的外部关系协调包括:1.协调总分包之间的关系;2.协调好与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3.协调土建与安装分包的关系;4.重视公共关系。施工中要经常和建设单位、设计、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它们各自的优势,为工程项目服务.
59.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工作队式项目组织、部门控制式项目组织、矩阵制项目组织、事业部式项目组织
60. 施工项目经理部如与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遵循的原则: “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后磋商统一”的原则,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一切工作保证监理工程师满意。
61.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噪音扰民问题: 及时和建设单位主管工程的部门联系协商,取得业主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城管等单位协商,取得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采取专门的隔音、降噪措施,尽量降低施工噪音;凡强噪音施工,避开正常的休息时间;施工噪音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按要求测定噪音值,确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程度、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建设单位对确定为施工噪音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音污染的程度,按有关要求跟业主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68.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1A432021-2的规定。
69.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0.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法确定。
检验报告: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l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3-2002)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68.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 )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9.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70.砌砖工程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72.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73.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要求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74.紧固件连接工程的要求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96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于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 .2d(d为螺栓直径)。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 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清况。
77.工程建设标准类别与管理
(1)工程建设标准按发布部门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按执行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按标准内容可分为:设计类、勘察类、施工质量验收类、鉴定加固类、工程管理类
78.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式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认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