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 基本规定 来源:www.examda.com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性能的有关产品,应按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