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要着急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
很多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很快就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他们普遍认为项目的施工期是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期限,担心如果不及早交付给发包方的话,发包方将会追究其竣工拖期的违约责任,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首先,这种做法确实是过去存在过,但是从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后,关于竣工时限就有了新规定,已经和老观念不同了。新文本规定竣工日期是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才是用于计算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期限的概念,通常将从开工日期到这个实际的竣工日期这段时间(称为施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延展天数)(简称为合同工期)进行比较来判断承包商实施项目是否拖期,因此承包商没有必要担心交付使用的时间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中,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直接交付给发包方的做法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方面,随着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商追讨竣工结算费用的主动权也就丧失,将会直接导致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影响承包商未来的正常经营。这种主动权主要体现在留置权的行使。所谓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承包商可以将工程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拖延支付结算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商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有承包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的行使前提就是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能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具体形式留置权的程序如下图。这种权利在竣工结算时能够给发包方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承包商应该学会使用,保证其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四、在工程保修前,提供维修保函
建设工程承包方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同时,在实际中,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保修金。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包方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扣取一定的工程价款作为保修金,这种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缺陷:
1、我国承包商目前在项目管理中管理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其利润率普遍偏低,在竣工结算时发包方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扣取的保修金也许就是承包商在项目中的利润水平或者是大部分的利润。这种的做法会使承包商的利润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承包商的利润必须等到保修期满后由发包方多退少补的保修金中方能实现,不利于承包商扩大再生产的要求;
2、保修金放在发包方的账户上只会产生较低的活期存款利息,虽然该部分利息在保修期满后也应由发包方退还给承包商,但是因为保修金所占用的这部分费用没有直接投入到承包商的生产中去,带不来额外的利润或增值效益,严重的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3、目前在我国,企业的信用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承包商将其资金放在发包方的账户上本身就有一种不言自喻的风险。
为了避免以上扣取保修金做法的弊端,承包商应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经验考虑,以提供维修保函的担保方式来代替扣取保修金的做法。
保函是工程领域里使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是由银行作为保证人的一种连带保证方式,也就是担保银行一旦接到保函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必须立即支付不超过所担保总额的款项,不需征得承包商的同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索即付。在工程承包领域里,承包商作为被保证人的保函通常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归还保函和维修保函等几种,目前我国银行都有开具保函的业务,其手续费用也比较低,一般为3‰左右,维修保函所担保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度。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只需到其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开具维修保函就解决了发包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提取保修金的弊端,降低资金回收慢的风险。当然承包商的账户也必然的接受银行的监管。
当然以上四种措施虽然有利于承包商降低竣工结算时的风险,但是仍然需要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必要的明确。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加以取舍、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以降低自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