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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1日

    3、 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风险   
    3.1政策处理风险分析
   
    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是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前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通常把这项工作简称为“政策处理”。由于政策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常需要借助于政府或执法部门的力量才能顺利完成。新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出台后,强调以人为本,很多项目因为处理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被迫停工。总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因为几户人家、甚至几个人的利益(或许是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开工日期一拖再拖。不仅影响建设工期,也严重影响工程的总投资。   
    在现有建设管理体制下,政策处理是资方(政府、也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各地政府都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拆迁、安置办公室,往往属下有拆迁公司。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资方或法人往往将拆迁工作交由拆迁办、拆迁公司办理,或与他们协商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有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发),广东、湖南等省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设有专门的省级机构。三峡、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专门制定征地移民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足见涉水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之艰巨。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代建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政策处理应该由哪一方负责,《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是代建单位的义务,在网络上能够检索到的暂行规定中,只有郑州市的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由使用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是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缺乏影响力、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代建单位不是出资人,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往往会要价较高(不是你自己的钱,为什么不多给我一点儿呢?),难以协商。   
    3.2 政策处理风险对策   
    承担征地拆迁移民风险,是代建单位力所不能及的,需要以资方为主的建设各方客观地面对风险,并合理处置。   
    (1)资方自担风险   
    即出资政府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完成后净地交给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对于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来说,最明智的处理办法是采用两段式代建,初设批复前为第一阶段,初设批复后为第二阶段。征地拆迁移民工作由资方自行组织完成。“政策处理”由“政策制定者”――政府来处理是最合适的。   
    (2)转移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如果出资人、使用人都不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资方(往往是上级政府)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尽管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委托,但不是当地政府份内的工作,所以不能以行政指令的方式下达任务,而需要按照市场规则委托下级政府组织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资方转移风险,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3)转移给代建单位   
    委托代建单位承担,如浙江省的暂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策处理的工期和费用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设计、计算,则代建单位往往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如果超支、超期,代建单位也很难实质性地承担起责任,如设计总投资120亿元的浙能乐清电厂,因政策处理受阻,延期开工,如果实行代建制,工期延长的责任如何量化,直接损失也没有哪家代建单位能够承受。另一方面,按照高风险、高受益的市场规则,代建单位因为没有获得风险受益的权利,从理论上讲也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风险。如果费用、工期放得较宽,则资方的风险管理成本过高,难以接受。为此,本人认为涉水工程的征地拆迁移民工作不宜交由代建单位承担。如果一定要这样做也是可以的,建议将该项工作的费用、工期设为暂定值,参照Fidic条款,明确超支、超期的责任及索赔条款,处理成本往往会增加。   
    4、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对代建单位而言,多数风险都将转化为财务风险,一旦财务上承担不了风险损失,将面临更严重的制裁或惩罚。此处所述财务风险是指财务上面临的直接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转移的经济风险。受政府委托的代建企业,没有可以独立采用的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而只能通过政策、合同的保障和约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
    4.1履约担保风险
    (1)履约担保金的比例过高,代建单位难以承受   
    代建单位多数是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一般在200万元~500万元,政策要求的最高额是800万元。要求这样的单位出具工程总投资5%~30%的担保金(只有武汉市规定5%~10%,其它规定10%~30%),显然是困难的,涉水工程规模大,其代建单位尤为困难。以项目总投资3亿元、工期两年的水利工程为例,需要履约担保金1500万元~9000万元,代建费的上限仅为810万元。就算代建单位能出具这么一笔担保金,两年之内就没有能力再承接其它项目了。这样的人均产值、单位效益,恐怕只能录用民工兄弟了。   
    (2)担保内容与合同标的物不相符   
    代建合同的标的物是工程项目的代建服务和相应的代建费,而不是工程建设及投资。需要担保的是代建单位的履约能力,即代建服务能力,而不是工程建设能力和对建设资金安全的保障能力。多数地方政府制定的暂行规定明确建设资金不直接进入代建单位的帐户(郑州市的规定除外),要求那么高的履约担保金是没有必要的、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行的。   
    传统管理体制下,指挥部、筹建处可以扩大规模、追加投资、延长工期,工程质量也没有保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管理者责任心、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问题,可能还有配套政策、技术标准等其它原因。推行代建制后,政府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代建单位,把代建制、代建企业看作灵丹妙药,指望彻底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恐怕是不现实的。   
建议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将担保责任与合同标的物统一起来,履约担保金调整为代建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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