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42204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一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建筑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检查记录。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考试大ω二级建造师
七、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