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二可满足要求,应选择方案二。因为合同要求质量目标为优良,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优良。采取方案二,所在分部工程可评为优良,此方案可行。
方案一所在主体工程不能评为优良,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方案三所在主体分部工程不能评为优良,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2.承包方提出顺延工期2个月不合理。因为增加了K工作,工期增加1个月,所以监理工程师应签证顺延工期1个月。
3.增加结算费用120000元不合理。因为增加了K工作,使土方工程增加了3500m3,已经超过了原估计工程量22000m3的15%,故应进行价格调整,新增土方工程款为:
3500×16+200×16×0.9=55680(元)
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200m3,没有超过原估计工程量1800m3的15%,任按原单价计算,新增混凝土工程款为:200×320=64000(元)
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费用为:
55680+64000=119680(元)
4.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重大质量事故除外)
34、 某化工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建议在某销售单位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经监理人员检验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下列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
2.钢管外观粗糙、标识不清,并且存在锈斑。
3.施工单位已经取样送检,经具有实验资质的单位试验质量合格,并出具了试验报告。
问题:
1.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管材不合格进行退场等损失如何处理?
解:
1.由于该批钢管是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该批钢管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故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钢管用于本工程项目,并抄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钢管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备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和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上述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见证员签证的取样送检,自行取样送检是无效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使用该批管材。如果经见证抽样并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方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见证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钢管用于本项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钢管运出施工现场。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在购买过程中,业主只是建议某单位买钢管,并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因此,购买、运输、退场等全部损失应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等问题,由他们双方根据供货合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