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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环境卫生学概论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10日

    建筑卫生学,系从医学和卫生学的观点出发,将有关医学、卫生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从而使最终完成的建筑环境能达到符合相应的医学、卫生学要求,以保障人们有健康卫生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避免造成“病态建筑”(sick Building)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建筑卫生学内涵深刻,涉及广泛。从基本建筑程序来看,它覆盖了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到施工图设计、竣工使用的全过程。建设项目场地的选择多涉及当地气象、气候、地形、地物、水文、地质、土壤、水源诸要素的影响,其中的卫生学问题虽属预防医学领域,又与人类工效学和建筑心理学以及环境科学有关,内容丰富。
    具体到各种建筑类型,又存各自的突出的建筑卫生学问题。如工业建筑卫生总平面布置,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更与职工身体健康的大事密切相关。工业建筑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主要内容为防暑、防寒、防潮、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以及防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等。公共建筑的卫生学问题,以防止细菌、病毒流行、交叉感染为重。住宅是人一生3/4时间停留的场所,如何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使空气清新、日照充足、微小气候适宜、内外环境安静、整洁,生活舒适方便,也有相应的建筑卫生学要求。
    一、建筑选址卫生
    建筑选址即在规划范畴内选择建设基地。必须考虑卫生学要求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通过科学论证达到符合综合性和区域性卫生要求,保障人群健康,造福子孙后代的目的。
    工业厂址选择首先应符合城市(镇)规划和功能分区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和卫生要求。城镇工业区应选择土质坚硬、给排水方便、交通运输便利的地段,应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和增进人民健康。对排放大量烟尘、有害气体、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危害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的工业企业,应选在城镇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这类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有爆炸性和可能泄漏剧毒危险物质的工业企业更应远离居住区,以保证生活居住区有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卫生条件。一旦发生不测事件,必须给居民以足够的疏散时间。总之,厂址选择应避免短期行为,必须在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前提下考虑远期效应。
    民用建筑选址,其实质是为人群选择生活居住用地。应避开自然疫源地,远离污染源,如大气污染源、噪声、电磁辐射等。其中的公共建筑更直接涉及人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质量。原则上讲,不论城市还是村镇,居民区应当充分地利用各地区的自然因素(气象、水文、地形、土壤、水体、天然绿地等),选定最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地区为其规划地,尽量寻求合理方案,消除或减弱当地的不利自然条件,综合权衡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诸行各业)、居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健、娱乐场所)、居民生活(住宅、生活辅助设施)等各项复杂成分,合理选址,为广大人民创造适宜的、卫生的、健康向上的劳动、生活和居住条件。
    二、工业建筑卫生
    1.基本建筑卫生学要求
    工业建筑的场址一旦确定后,在总平面布置方面的卫生问题不容忽视。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是指生产区、生活区和生产辅助区三部分建筑的分布位置、间距、通道以及竖向布置。除满足生产需求外,还应符合卫生要求,这关系到工厂的发展和职工身体健康。
    工业企业是由若干个性质不同的生产车间或工中所组成的,从卫生学角度要求,在排列各车间时,首先考虑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如使各车间纵轴与当地最热季的主导风向呈垂直,则能取得经济、良好的卫生效果,当难以依此布置时,其夹角不小于45度是低限要求。
    在不同性质车间的分隔上,因生产流程和生产性质、类型各异,应依产生有害因素的性质和强度布置。原则上应把各车间隔开,针对有害因素的清、浊、强、弱、寒、热等对应关系,尽量划分为独立的单元。此外,产生工业有害因素严重的车间,应布置在生活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
    至于工业建筑各车间之间的卫生间距,依照卫生部颁布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亦即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至少应等于相对两个建筑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其高度与间距之比为1:1.即使如此,相对两建筑物中的较矮者,在一年中仍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不能得到自然光照。
    工业建筑设计中,车间分型(单跨、多跨、单层、多层)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性质不同,按工艺流程特点而定的。按建筑卫生要求,车间的分型主要是考虑有利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尽量控制或减轻职业有害因素的相互影响与合并作用。
    2.卫生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的卫生防护涉及防尘、防毒、防暑、防湿、防噪声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和生物危害因素等项。建筑要求应符合我国有关法令、法规、条例、标准和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产生尘、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按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设计建筑物的分隔;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一切产生尘、毒等有害物质和有害物理因素、生物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容许浓度和强度,应符合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的规定。
    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在建筑设计上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对车间内热源的布置、腰窗、天窗、外部及内部围挡结构的建筑设计均有明确规定。此外,在上述标准中,为保护操作工人身体健康,依照车间散热量,规定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执行。
    依照防寒的卫生要求,应视作业的轻、中、重程度,设计采暖系统,使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维持不同水平。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亦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部分)执行。
    在工业建筑中,对于生产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车间的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应防止雨水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
    产生噪声的车间,其内墙、屋顶应根据声源强度及频谱装置吸声板、块,门窗、地板可采用隔声处理。为消除机械噪声与振动,需在振动体的基础与地板及墙壁连接处采用隔振、减振装置。为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通常在传声管道上设置不同类型的消声器。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得超过85dB(A)。接触噪声少于8小时者,可按实际接触时间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15dB(A)。
    工业建筑中,防非电离辐射的有效措施是采用铜、铝、铁质材料包围场源,吸收和反射场能,即场源屏蔽。工业企业的微波辐射防护,则采取吸收、防漏、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对难以采取技术措施控制高频电磁场与微波辐射危害的场合,可设足够宽的防护距离,尽量隔绝操作人员与场源、微波辐射源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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