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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整理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六)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27日

110.P98、(1)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2)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类型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
111.P99、执行程序:
2)第二个黑点: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④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12.P100、(4)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明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13.P101、(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的文书。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
(2)仲裁协议的特点
(3)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114.P10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115.P103、(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1)纠纷成因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在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提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制度不严格
(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
1)纠纷成因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履行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116.P107、(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7.P108、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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