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P109、(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P110、(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120.P116、(1)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来源:www.examda.com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21.P117、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2.P119、(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23P120、1Z304022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Z30402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24.P121、(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2)行政处分。
1304032 刑事责任的种类 来源:www.examda.com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25.P122、1Z30404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1Z304042 (1)特殊主体: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