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继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关单位对相关规定的曲解,使当前的工程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当规避,极大的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效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全面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是指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各方利用工程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如何认识和防范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对于不断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地发展。
1、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
1.1建设单位的规避
1.1.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在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受本单位或者某些利益的驱动,采取化整为零、降低标准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例如,有的将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有的以当前到位资金不足为由,仅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则等后期直接发包;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保密为由,仅在较小地域范围或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甚至进行邀请招标等。这些规避措施增大了造价管理的风险,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同时,也为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机。
1.1.2价格包死规避决算
当前,在工程建设中有很多零星工程及在大型工程中经常出现合同变更,此时,大多数建设单位由于缺少相关的造价管理人员或者出于领导决策的原因,在没有严格预算的情况下多采用价格一次包死的方式发包。往往有价格包死的形式,而无价格包死的实质内容,从而使工程决算无法根据实际工程的情况计算和调整造价,规避了造价的决算,使工程造价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不能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其造价,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更不利于工程投资效益的提高。
1.2施工单位的规避
1.2.1投标不平衡报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后,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单位提供“量”,施工单位提供“价”,从而招标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转变,施工单位为了合理低价中标,又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于是就采取了不平衡报价的规避方式来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利益。由于大部分工程建设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复杂,以及功能要求特殊,所以,工程建设往往变更较多。施工单位就利用这些特殊性,在充分核对工程量的基础上,按工程量变化趋势调整单价,对预计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项目,提高其单价,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降低其单价。如有些工程建设所处地理位置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造成施工初期的变更往往较多,施工单位就会调高土方和基础工程的单价,从而在工程开始时就提高了工程的最终造价。另外,对计日工单价及只列项目没列数量的工程, 施工单位往往调高其单价,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就成功的提高了自己的利润。
1.2.2费用不平衡分摊
由于工程费用的支付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进行的,这样,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资金的拨付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控制。尤其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严格控制资金拨付的进度是安全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而施工单位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实现自身的资金周转,就把管理费用及利润尽可能分摊在早期的项目上,这样,在工程施工初期施工单位就可以争取到较多的资金。从而加大了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压力,同时,又降低了其控制工程造价的力度。
1.3设计单位的规避
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最大的是设计阶段,抓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抓住了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委托,设计单位一般不做设计概算、预算,造价工程师也不介入设计过程,致使设计单位只知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设计专业图纸,而对所设计工程的造价没有概念,只是尽可能的提高设计标准,不断减少自身的设计风险;即使考虑了工程造价,也是为了谋取较多的设计费用。在许多工程中建设单位始终认为设计标准越高质量就越好,忽视了从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结果,设计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和提高设计费用,往往根据工程计算的相关规定,采用“擦边设计”的规避方法,这样,既增加了设计费用,又增加了工程的造价。例如,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要求,层高大于2.2m的楼层计算建筑面积,设计单位在不改变整体功能的情况下,“擦边设计”为2.3m,这样,就增大了建筑面积,相应地根据建筑面积计算的设计费用就会提高,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就提高了发包工程的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