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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30日
1Z301192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在这里,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灾和爆炸。 
在我国各程建设领域,目前习惯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施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1Z301200~1Z301201 
1Z301200税法 
1Z3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义务 
1.依法纳税 
2.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3.纳税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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