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方法
第一、首先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如果原因不明有争议,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事实不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承包人造成的,作为承包人有三种选择:(1)、在合理期限内对|考试-大|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减少工程价款。(3)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且和发包人协商减少工程价款不成的,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予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采取严格监督的措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的安全标准。也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与创杯要求的区别有的施工合同要求工程质量实现创杯要求,还有的甚至要求的是国家最高级别的鲁班奖。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否包括没有实现创杯要求的情况呢?对此,笔者认为不包括。
理由:各种创杯奖项的验收评比主体是建筑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各种创杯奖项的评比标准是由建筑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制定的且评比标准各不相同,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种创杯奖项的评比主要是为了激励建筑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创造品牌效应是倡导性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没有评上合同约定的奖项不可能由建筑商经过返工、改建后再次参加评选,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必须要返工直到建设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如果没有评上合同约定的奖项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奖罚,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则丧失请求给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三)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及依据标准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发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工程价款争议纠纷。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呢?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
具体方法:首先确认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范围及项目,也就是确定所翻修的工程量。如果双|考试-大|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翻修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其次,按照建筑企业的资质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确定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鉴定来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后,双方根据确定的所翻修的工程量和所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计算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如果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翻修的工程进行鉴定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