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承包人起诉追讨拖欠工程价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常常以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少付、甚至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为解决这一困扰承包人的难题,作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阐释了承包人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了避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措施,明确了解决该类工程价款纠纷的具体策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承包人起诉追讨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少付、甚至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特做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其中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同样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非常重视,承包人仅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二、承包人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据此,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是:(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考试-大|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1)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分析,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1)对建设工程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质精神,我们可以就承包人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一归纳梳理: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予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最后,因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承包人避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需要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才行。
如前所述,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作为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建筑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来进行施工。具体一点说要做到四点:
(一)承包人要有承建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具体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此条款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上述条款成为承包人施工规程的主要法规依据。
(三)承包人必须要履行善良义务人的配合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义务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第二款“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及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承包人必须要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建筑企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总之,承包人避免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必须做到:承包人要有承建的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必须要履行善良义务人的配合义务,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及时负责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