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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3)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九、 送交签证联系单、结算文件等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签证难的实际,需要研究送交签证文件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C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合同文本规定,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我们的一些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非常重视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内容而往往不太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由此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不利,这是需要引起注意问题。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未按时具备开工条件、提供图纸迟延,停电停水等使工期延误;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的计量,竣工验收等事由的发生,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增加价款或索赔的,应在一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联系单或报告,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联系单、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视为认可 。对送交的竣工报告、结算报告发包人不在规定时间验收或审定的,则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发包人拖延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向发包人送交相关签证报告比签证本身更为重要、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十分重视有关工程联系单、决算报告的送交。在实际操作中,要研究解决好以下几点:一、何时交?二、怎么交?三、交给谁?因为这些问题事关在发包人不及时签证时能否认定其视为认可签证报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利益和责任的问题。一、何时交,这很简单,就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或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联系单、决算报告等,特别是有关价款变更的联系单,因为通用条款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则视为有关变更事项不涉及价款的变更,而对其它事由未作如此严格的要求。二是怎么交?这里所要强调的是要向对方索要送交凭据或叫送交回执,该回执应能够证明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 、送交的时间, 
  2 、送签文件名称, 
  3 、送交签证的要求,如要求调整或索赔的金额、顺延的工期等。 
  4 、接收人的签字。三是交给谁?即 签证材料送交的对象 ,可以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施工代表、监理工程师,如这些人推委拒收,可以公证邮寄送达,也可以送交给发包方负有收发转达职责的收发室、办公室的人员。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十四条(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通用条款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考试|大|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十 、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个人,承包人否认收到该部分工程款的能否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体是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施工过程中代表承包人行使管理职能的人,而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且实践中项目经理与承包企业的利益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未经承包人授权,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的,属于履行主体的错误,责任应由其自负,除承包人认可或者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支付给项目经理是得到承包人许可的外,对承包人不产生已接受债权的效力。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应予支持。项目经理收取的该款项,发包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自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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