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要点186条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5日

  141、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4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4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5、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46、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147、 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48、 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9、 验收主体: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50、 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5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152、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竣工验收资料。

  153、 一般而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需要试生产的,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分期验收。

  154、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55、 某房建工程,约定2011年5月1日竣工,2011年3月1日,工程基本完工,业主擅自进驻装修,使用后,2011年7月1日,发现卫生间墙面开裂漏水,同时发现承重墙有断裂迹象。问:承包商是否对上述两个质量问题负责?对前者不负责,对后者负责。

  156、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以及主要内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承诺质量保修责任157、 最低保修期: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供冷热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供冷期,管线设备安装装修为2年。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也就是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58、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此执行。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典型例题」某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对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3年,装修工程为2年;对于此两项保修约定( B )。A.均无效;B.均有效;C.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有效;D.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效159、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两者都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承包人对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区别: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要短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

  160、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一级建造师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