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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丢分点: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2日

系列汇总: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丢分点分析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注册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增项注册三种。重点掌握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掌握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造价师、咨询师等没有此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5.注册受理与审批时限的几个日期要记住(20+20+10,5+10+5)。
6.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要记住。
7.了解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见下表。 
 
9.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一节中,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要重点掌握。
10.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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