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高频考点)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l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无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优先留用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
职业危害作业者未做离岗前体检 | 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 级至 4 级伤残的,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7 级至 l0 级伤残的,即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五)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l 年的,按 l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l2 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