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设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目前建筑业在建设部的指导下,法制化、秩序化建设正逐步完善。建筑法、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法、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建立奠定了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基础。投资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笔者就十几年来参加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践谈点粗浅体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中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必然产物。国家有关部门-直在试行推广,目的在于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使有限的投资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当时的体制,未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及时推广,建设单位各行其事基本建设项目成立工程筹建处,人员临时组合;各单位成立基建部门,缺少专业人才;房地产业成立临时性项目公司;小型项目拼凑人员)。这种做法不可能形成知识化、专业化的队伍而且缺乏团队精神,使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质量、进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针对这些问题,建设部于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并逐步形成了强制性法规。通过多年的推进,不断完善,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种制度的推行不是孤立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建设监理工作只局限在施工监理范围,难以做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掌控。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则不同,出发点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报批;规划、设计、勘察管理;力一案、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施工过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归档;交付项目法人使用),也可称之为工程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但又区别于以往的工程筹建处和基建部门。工程筹建处是临时性机构,工程竣工后不是解散就是转为项目法人单位;基建部门人员编制、专业水平和基建任务的限制;由于人的因素,以上两种情况均难以发挥专业化、知识化高级管理人才的团队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建筑发展的多功能化、智能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对建设项目做到工期、质量、进度的完全控制。由于专业水平的局限,难以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力一面的经济技术关系,这也是以往工程建设中投资超概算、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通过工程项目法人委托的管理公司对拟建工程项目预先进行周密细致的前期策划和工程立项以后的详细计划及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控制而达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掌控。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达到项目法人投资的最佳效益。
笔者有幸参加过两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于对项目管理的切入点不同,收到的管理效果也有所不同。对项目A的切入点是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初步设计亦完成,进入项目实施阶段,这就给项目的投资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总结起来有几个因素:
1、设计因素:初步设计阶段,由于业主力一人员的经验不足,只能提出初步的使用功能和面积分配要求,然后就忙于繁琐的项目报批、立项手续等工作,没有更多的精力与可研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深入地反复地沟通包括建筑物立面效果、平面布局细化、标准确定、材料设备选用等)。设计单位由于业主要求的时间紧,设计负责人和每位设计师手中还同时有其他设计工作,也不可能全身心的投入到该项目的实际工作中,既使有些交流也做不到系统地反复商讨,致使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这就给后期项目管理中对投资、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的控制造成极大困难。
2、项目外市政条件周边环境因素:项目前期通过对市政条件的了解是能满足要求的,但没有精力做更细致的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市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又因为周边环境的变化造成雨水、污水排放的极大困难,最后不得不重新设计和施工市政管线,增加了项目的市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