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保险: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少数涉外工程、桥梁、堤防工程和海岸海上工程等实施了工程保险。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为了回避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各国均实行了工程强制保险。相信这将是我国建筑施工业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施工承包商、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人和造价咨询机构等行业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工程保险较常用的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可作为附加条款)等多种。从业主方面来说,它对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筑、材料设备,其它财产等提供因气候、地质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过失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
按照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来为工程项目进行投保。这是因为相对于业主,承包商具有更多的风险管理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较多的有利条件。业主应该分析工程项目的风险情况,考虑是否要求承包商投保。此时要注意,在承包商计算保险金额时,应该要求其把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以及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金额包括在总的保险金额之内。因为承包商往往会因疏忽或是为了降低保费而丢掉这一部分金额。
有些国家还强制要求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投保十年责任险。因为建筑工程使用周期长,施工中的许多缺陷和隐患不一定都能够在保修期内暴露出来。而在使用后期发生损坏时,承包商可能无力赔偿或已经倒闭。此时,就要由保险公司来保障业主的经济利益。
(八)、其它费用和问题:为了控制造价,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结算时发生额外的费用和索赔,业主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应通过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场踏勘,以及对周围环境的自行调查等资料,充分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和一切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消防、土方外运,以及水文、地质、气候、地下障碍物清除等各种影响因素和费用,分项各单列报价,并汇入总报价。
业主还应该要求投标人对由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装卸保管费、以及另行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费等进行报价。对于其它未列入报价的费用项目,则应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不得再另行计取。
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结算办法等等主要的合同条款一定要列在招标文件中,中标后再谈容易引起争议和反复。
另外,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要留有一定的余量,以免因为意外事件延期而给招标工作造成被动。
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不宜公开全部细节,以免投标人有针对性地投其所好,提供虚假的资料,从而误导评标。
业主在确定投标人数量时要注意,人数不宜少于五家。太少,就可能竞争性不足,找不到最佳承包商;也容易发生由于投标人的疏忽而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废标,造成本次招标工作失败。当然,如果投标人太多,则会大大增加招标和评标工作量。(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