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关键。我国从1984年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对改变施工企业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分配工程任务的作法和促进施工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10多年来,建筑市场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锁、部门保护现象严重,私下交易,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预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价值规律,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运行,严重阻碍了招标投标制的推行,使招标投标工作至今仍处于徘徊状态;同时,对招标投标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招标程序,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还不够科学化、规范化,招标管理机构建设,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亦是制约招标投标制推行的另一个因素。
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试分析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各种内在因素,就招标投标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1 深化招标意识,严把资格预审关
招标投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招标投标管理路子,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就很难有生命力,建筑市场很难规范,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的腐败行为也就很难纠正和查处,因此,不断完善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
“优胜劣汰”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目的之一。目前的招标投标资格预审,仅限于投标单位法人亲自参加投标时起约束作用,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冒牌投标则起不到任何限制和约束作用。
建筑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建设单位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个体承包商与国营施工企业相比,由于经营方式的体制上的差别,在市场竞争中,国营施工企业很难与个体承包商匹敌。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体承包商在取得建设单位的默认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或行贿挂靠到某一施工企业门下,然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出现(资格预审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鉴),合理合法地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达到了个人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这种冒牌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愈演愈烈,越是大的工程,冒牌投标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招标投标将流于形式,失信于民,继而招标投标将走上绝路,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如下对策:
(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强化制裁违法招标。对破坏招标投标纪律,冒牌投标以及其它一切违法案件进行严厉的制裁,杜绝违纪案件的发生。
(2)加强国营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从目前的情况看,之所以许多大中小型工程出现合法的冒牌投标现象,根本在于有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不起个体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心甘情愿为人做嫁衣。因此,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并对违纪违法当事人一经查实即进行撤职直至开除等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企业法人代表的作风,杜绝冒牌投标现象的发生。
(3)借鉴国外招标投标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奖罚办法,对信誉高、质量好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对让个体承包商冒牌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1-3年,这样对提高企业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纪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补充完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办法。加强对工程拟承建的项目经理资质审查,以点定面的效果令人满意。
2 加强标底的管理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前,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的准确与否,标底保密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加大对标底的管理研究。
目前,标底的管理存在如下一系列问题:
(1)标底编制不正确,保密不力,漏标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编制。由于建设单位编制标底的力量不足,缺项漏项时有出现,标底的准确性很差。同时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
(2)评标标底价定得不够合理。目前评标标底价的取定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评标标底价=标底;第二种是评标标底价=(A+B)/2法。不难想象,第一种方法不利于保密,泄漏标底的可能性很大,第二种方法较之第一种方法,在保密以及防止漏标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还没有从根本上弱化标底造价对评标标底价的影响达到随机的目的,同样亦存在着漏标的可能。
解决这些问题可采用如下方式:
(1)强化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多方面严格考核后成立的,一般技术力量比较强,人员素质比较高,并有一套严格的标底编制保密措施,他们编制的标底一般比较准确,保密性好。因此,标底委托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编制,能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可防止泄漏现象发生。
(2)改善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法。(A+B)/2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计算。但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固定不变(占50%),虽然,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接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评标标底价必须进一步谈化标底的权数。为此,建议评标标底价按下式确定。
评标标底价=(A+B1+……+Bi)/(i+1)
式中,A为审定的标底造价,Bi为在标底A±5范围内的投标单位的报价,i为随机数。式中,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不再是50,而是随着在标底造价A±5范围内投标单位报价的个数的不同,而随机改变。标底A所占的权重与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权重一样,所以很难确定一个标底有效的控制范围,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变相泄漏现象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评标标底价的有效报价范围取值小于标底有效报价的取值范围时,可靠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