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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毕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一本大法,不可能对复杂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及有关问题规定得很严格和十分具体。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和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和难点,这就需要从事该项具体工作的同志,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取利除弊,研究制定与招标法相配套的法规,同时对法律中的有关概念不断做出释义,使其符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招标法》中投标标价“低于成本”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与广大读者共探什么是成本价,以及成本价的确定方法。

  1、《招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有关规定

  1.1 具体规定是《招标法》中的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1.2 《招标法》的立法宗旨《招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的目的之一“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是市场主体投资和承包方效益的双赢原则,而不是只有一方盈利,换来另一方的赚钱,这有失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也不符合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战略,所以不能将投标认定为主要是压低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如果以压低造价为目的,工程招标也就失去了广泛的意义。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 成本价的概念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2.2 虚拟成本价的确定基本方法分析建筑成本(目前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个别项目的成本价,这主要是工程价格中的成本中,间接费部分没有分摊到具体工程中去,而是采用收支平衡法来进行年度结算)或其他工业成本,在两种成本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说其基本的表现形式为正态分布,所以就可以用正态分布来确定工程价格的虚拟成本。由于工程实际运作中的变化千差万别,如地基因素、设计中的材料用量、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都对成本有所影响。加之企业间同类工程的个数有限,有可能正态分部离散性更加扩大,采用此种方法确定企业成本应十分慎重。

  2.3 推荐企业确定成本价的方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政府在建筑工程的定价,由当初的定额定价(也就是政府定价)逐步转变为政府指导价(有的地方提出了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以市场因素为主的浮动价格体系)。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或浮动因素)结合企业的特点、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工程成本。(应该说政府有关部门在掌握工程成本价的数量上要较之企业来说是数十倍的关系,确定的正态公布图有可能更准确)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确定中准成本价确定问题。

  确定政府指导价中有关单价和费率,其单价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其费率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费率,而不是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考虑到上述供求关系的升降影响其价格总水平,在确定其费率和利润时应适当低于社会平均数。

  3、关于评审价格最低问题

  《招标法》中提出的评审价格,应该说不是企业的报价,仅用工程报价充当评审价格是不公平的。

  根据国外的经验,评审价格应是符合招标实质性条件的全部费用,而不是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1996年,笔者随省建委组织的工程造价管理考察团考察美国时,美国人谈了他们对综合评审价格的看法:他们认为工程招标时,报价不是定标的惟一依据,而是综合评审价格低者才能得标。评审时应考虑工期、质量等因素。如他们介绍了纽约一段高速公路的评标情况,可供我们考虑。

  纽约有段公路投资1200万美元,有三家企业进行投标,经咨询公司测算标底为1200万美元,工期为300天,每天工期价损易2.5万元,投标时各家的评审综合价格为:甲标 报价1000 天数260 价格2.5 损易价650 评审总价1650乙标 报价1100 天数200 价格2.5 损易价500 评审总价1600丙标 报价800 天数310 价格2.5 损易价770 评审总价1570在我们的评标中,很可能是甲标中标,因为甲标的报价最低(丙已超出工期总要求)。恰相反,乙标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甲标报价加上工期损易价为1650万美元,乙标报价加上工期损易价仅为1600万美元,低于甲标的综合评审价格成为中标人。这个例子可以说明,工程报价最低并不是工程评审综合价格最低,在评标时要将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工期、质量(工期以可能提前为投资者节约的各种利息以及及时销售所带来的好处要计算进去,质量问题可以采用因工程不合格、合格而达不到优良,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销售上的困难,以及因工程事故加固给投资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工程拖延等情况进行损易价格确定,作为评标的基本参考)等因素。综合折价,列入综合评审价格,这时的价格谁低谁中标。如果光以报价最低为受标单位,有可能出现不公,对综合评价最低为受标单位,有可能出现不公,对综合评价最低的投标者显然是不利。

  我国目前在工程评定标中,只认报价,对评审后的其他因素不折合价格计算,明显是和《招标法》的要求不相称的,如何在我们的现时评标中正确引用综合评审价格最低的标准,是一个广大招标者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也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确实要解决的招标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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