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国际上权威性的行业组织所编制的合同条件范本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职责问题是如何论述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P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用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8]。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条件(1991年第6版,93年修正版)规定:“承包商应为一切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第8条)“承包商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应全面关心有机留在现场上的任何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承包商控制范围内)和工程(尚未竣工或尚未为雇主占用者)处于秩序良好状态,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第19(1)款)。还要求提供各种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9]。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合同条件AIA-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1997年版)中对工程安全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条件中对施工手段,方案,技术,顺序或程序都专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商则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做出评估……承包商对所要采用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顺序或程序在施工安全方面要独自担负全部责任”(第3.3.1款)[10]。
2.3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在法律条文,我国和国际组织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明确规定承△考试大包商要对工地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呢?因为在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按时交付给业主。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的选用,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都是承包商为完成要交付给业主的永久性工程所采用的各种临时性措施,尽管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提出要求和建议,但对这些临时性措施的安排和决定权是承包商的,因而承包商应对其生产中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关于对工作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如经业主批准工程延期竣工,则承包商要及时补办延长保险期限,否则将对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的有关工伤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