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查等专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及施工单位的承包人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也称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简称IDI)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是建筑企业、开发商等建筑工程参建方。该保险对于我国是一种新的险种,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可用。尽管可以先借鉴国外的保险费率,但从长远看仍应根据本国的数据来厘定自己的费率。如何正确厘定费率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费率厘定的目标
根据保险价格理论,厘定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的科学方法是依据保险对象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形成的危险度进行确定,是一个纯技术范畴,它应该稳定(Stable)、合理(Responsive)、促进防损(Promote loss control)、包括意外损失(Cover contingencies),并且能够被理解、接受(Understandable)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确定建设工程质量费率保险人还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确保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基本反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公平合理原则应在两个层面加以体现。首先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体现。这时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总体收费应当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附加费率部分,不应让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利润。第二是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体现。这时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不同被保险人,保险人应该能在保险费中反映。因此,财险公司为了满足公平合理原则,必须加强数据收集,并注意研究一些重要因素对费率的影响,在厘定费率时考虑这些因素,使得厘定出的费率更能体现出公平性。
(二)保证偿付原则
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保险费是保险标的损失偿付的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确保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所决定的。保险费率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争取市场份额,盲目降低保险费率,结果是严重影响其自身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对整个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三)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厘定之后,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地变动。经常的费率变动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工作量,导致经营成本上升。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需要不断适应新费率而感到不便。要实现保险费率相对稳定的原则,就要在保险费率确定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费率的因素,建立科学的费率体系。更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确保费率的适度超前,从而实现相对稳定。
要求费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一旦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保险费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促进防损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费率制定机制来推动灾害、事故预防活动,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灾害、事故的发生。贯彻这一原则不仅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支出,而且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这体现了一种社会管理功能,使得经济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
采取浮动费率和设立免赔额这两项经济手段,对于业绩好的理赔少的建设方给予奖励,增强了建设和使用各方的防损意识,提高了工程质量,节约了社会成本。
(五)不过高的原则
从金融市场角度看,竞争的市场将会保证恰当的费率。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费率厘定方法选择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法、增减法和观察法。
(一)分类法
分类法是依据某些重要的标准,对危险进行分类,把不同的保险标的根据危险性质归入相应群体,分别确定费率的方法。这是一种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对于财产保险,一般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又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费率各异。分类法的思想符合保险运行所遵循的大数定律。大数定律要求保险标的损失概率相同。只有标的物面临同质危险,才能较好地符合这个条件,因此必须在对危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别的保险费率。在决定分类时,应注意每个分类中风险的性质是否相同,在较长期间里损失经验是否一致,以保证费率的精确度。当然,为了使总体损失的发生具有相对稳定性,各分类中保持风险的数量充分也是很重要的。分类费率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即纯保险费率法和损失比率法。
(二)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投保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增减法是在凭借分类法确定的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与预想的损失经验,对风险予以细分所测定的费率。增减法对分类费率可能有所增加,也有可能有所减少,主要在于调整个别费率,故又称为修正法。增减法实际上是对分类法中的较宽的分类根据实际经验再进行较细的分类。因此一般在使用分类法时分类较少,为了达到费率的合理性,则可根据实际经验采用增减法以补充修正。分类少的好处在于能使每一分类中都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数,从而使得损失具有相对稳定性,便于估算。在此基础上采用增减法,便可避免由于大量平均而造成的个别误差很大的现象。增减法主要分为三种,即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
(三)观察法
该法又被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观察法费率厘定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就某一被保危险单独厘定出费率。之所以采用观察法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数量过少,无法获得充足的统计资料来确定费率。这种方法虽不尽科学,但有其可取之处。首先,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确定出相应的费率更具有灵活性。其次,用观察法厘定费率,尽管主要考虑个别危险因素,但仍不可避免地运用相关的经验和数据,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科学性。
(四)厘定方法的选择
观察法基本不适合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的厘定,这是由于这一保险的标的充足,类似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应采用更精确、更客观的方法。但观察法可用于一些结构形式独特、施工工艺和材料新颖建筑的质量保险费率厘定。
增减法的应用应是在确定了分类费率的基础上,对影响费率的因素做进一步分析后,根据风险因子来对费率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调整。这对于提高质量保险费率厘定的精度非常有益,而且具有预防损失的鼓励作用,体现了促进防损原则。但采用增减法的前提是已通过分类法厘定出了各大类建筑的费率。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建筑物的用途、地基状况、基础形式、结构类型、高度、主要材料的选择选型等有关。可以依据这些重要标准,把不同建筑物根据危险性质归入相应类别,分别厘定出合适的费率。因此分类法适合于质量保险费率的厘定。
分类法中的损失率法以整个行业的实际损失比率为计算基础,其应用需^考试大/一级建造师^要当前费率和保费经验的记录,得到的是费率变化量,因此不适用于新业务的费率厘定。对于新业务的费率厘定,若存在相关的损失经验统计记录,就可以用纯保险费率法。
用纯保险费率法计算费率,需要足够的资料作为基础,因而此法计算所得到的费率较为精确,不仅可达成保险费率应有的适当性,而且能顾及各类被保险单位之间的公平性。其具体方法是先根据统计资料确定每一风险单位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进而确定纯费率,然后加上一定的附加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