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确认
1、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合格的重要条件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由具备资格的验收人签字确认才有效。G B/T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确了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验收的确认单位及验收人资格。
标准要求的竣工验收的验收人即为验收资料的确认人。
(1)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的交、验主持人
任何建筑工程的交验主体均为施工单位,验收主体为建设方或其代表。但是,随交验内容不同,验主体的代表人不同。幕墙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一个分部工程,其交工代表为施工该项目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验收代表为监理方代表(或为建设方代表)。
(2) 幕墙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交工主持人是项目经理,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参与交验;竣工验收的验收主持人是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组织验收,必要时设计院代表参与。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签字确认。
(3) 幕墙分项工程的验收
交工主持人是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参与交验;验收主持人是监理工程师,由其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项目质量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
(4) 幕墙工程检验批的验收
交工主持人是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验收主持人是监理工程师,由其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项目质量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
2、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施工项目经承包人验收合格;
(3) 有完整且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组件进场证明及相关试验、检测报告。
3、 竣工验收依据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如擦窗机)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和施工洽商文件;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4、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