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
在合同管理中进行风险分析的目的就是规避风险,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分析的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措施,进行针对性的防范。
1、做好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工作,完善专用条款
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新的计价模式给与了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有:
⑴清单有漏项的风险;
⑵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
⑶“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资潜在风险,必须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2、利用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时的风险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影响工程结算。
⑴工程量的变化 设计变更会直接影响工程数量的增减,改变了项目的内容,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引起了合同价格的变化。
⑵计费基数的变化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项目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有关等等。其次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的改变。
⑶材料价格的变化 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布价格调整等。出现这些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签订合同时,列入专用条款,加以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从而避免结算时的损失风险。
3、加强索赔管理,把风险损失减少至最低索赔源自合同,终于合同。在项目管理人员中树立索赔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充满风险的投资市场中,索赔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正当的权利要求。如果,企业要想在投资市场中立足,必须学会“懂索赔、敢索赔、会索赔”。
⑴合同条件对于索赔的重要性 索赔的证据:第一是合同,第二是书面证据,第三是双方的关系。例如索赔中的气象问题:某企业在塘沽地区进行一项工程作业,五至十月份中,共因降雨影响工程进度十八天,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同意延长工期十八天,如何处理?此时应在合同中事先注明:“每日8时至次日8时内附近气象台统计的降雨量大于或等于10mm时认为影响施工。在五至十月间塘沽地区每月平均降雨量为5月2天,6月2天,7月2天,8月4天,9月2天,10月2天,累计14天。施工期内累计超过上述天数可延长工期,但不作经济补偿。”如有该条文可同意延长工期4天。如事先无明确规定的则酌情处理,这样会给企业带来工期损失。可见合同条件对于索赔有更大的重要性。
⑵索赔的及时性 任何事件(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的索赔都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向对方进行索赔。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的时效,都有具体的时间范围。例如对工期的索赔,索赔一方应在28天内向对方或其代表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⑶索赔程序的合理性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必须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当索赔申请被批准后,提出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有索赔资料、详细的索赔计算书。
⑷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当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工期的延误,一方才能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提出索赔申请必须有确凿的证据,索赔申请才能获得批准。所以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原始资料的积累、汇总、分类、保管,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提供完整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