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领域信用体系重构的思考
市场经济须以信用为基石。对于建筑领域而言,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信用体系重构,着力扫除诚信失范。
1、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一是要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将建筑业的各类主体(设计、监理、发包方、承包商、分包商等)的信用记录收集起来,整理入库,将所有信用档案上网并及时更新,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查询,增加信息对称性。目前建设部将项目经理业绩和资质上网,企业信用、业绩上网应该说是在为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库做准备。二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建筑行业的信息资料为建筑业各方提供信用档案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等服务。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各方予以不[考试|大|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三是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制度的规范执行,使失信者失去建筑市场,诚信者得到建筑市场,对失信的建筑各方实施公示制度,将它们的劣迹公之于众,使其丧失市场。对诚信者实施激励机制,保护其市场利益,维护其市场形象,使诚信伦理准则在建筑行业受到广泛尊重和遵守。四是利用大众传媒在社会范围内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宣传,让信用好的企业充分体会到讲信用带来的好处;对信用差的企业进行大胆曝光,让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迫于舆论的压力,认真地履行信用伦理准则,真正认识到不讲信用带来的后果和潜在危害。
2、健全法律体系,增强信用体系的法律保护。建立信用体系要立法先行,将建筑行业置于法律监控之下。我国已经出台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信用关系的法律规定,但离完善的民商法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不能履行契约的当事人在处罚上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加不守信用者的成本。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
3、建立建筑企业内部信用咨询、评估、管理部门,为企业在信用调查、评价、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筑企业从工程投标、中标、合同谈判、进场、施工到竣工结算、质量回访,将与发包方、分包商、劳务队、材料供应商、其他施工企业等很多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各种合同。企业应由相关部门对关联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全面掌握相关方资信状况,使企业外部关联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并能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用支持和帮助。对企业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信息,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信用欺诈,以维护企业信誉和保持企业处于健康运行状态。
4、深化建筑行业改革尤其是建筑企业、设计、监理、发包方的市场取向的改革,重视企业形象建设。一是推进建筑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推进建筑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营化进程,使企业真正成为对自己生产经营高度负责的完全行为主体,让员工对企业资产和岗位职责负责,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得以实现。二是做好质量道德教育,培养员工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营造良好的质量道德环境,以顾客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最终目的,要求每一个员工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上均严格遵守质量规范,始终处于道德受控状态,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为社会大众提供倾注了情感的产品,实现自我价值。对员工进行责任激励、价值激励、榜样激励和荣誉激励等道德激励,在企业内创建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使员工之间以诚相待、开诚布公,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干实事求实效,塑造企业的团队精神和共同远景。
5、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十六大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应减少政府对建筑企业不必要的干预,尽快实现政府与建筑企业分离,其中主要是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努力为所有在辖区内施工的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大政府廉政建设和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力度,防止和打击一切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另外,要树立政府诚信形象,注意保持政策,不要朝令夕改,这样企业就能较好地把握政府政策导向;注意对社会公开承诺的落实和执行,提高政府的信用等级。